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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度制度汇编
2024-03-12 09:54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制度汇编

 

2023年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一、党建工作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二、纪检监察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

三、宣传工作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意见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7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工作制度

四、师德师风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师德标兵评选办法(试行)

五、群团工作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创新创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六、人事管理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新进教职工试用期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最美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学质量考核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改革创新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最美工匠评选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最美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最美辅导员评选办法(试行)

七、学生工作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管理办法

八、科研与社会服务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九、招生就业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

十、审计内控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办法(修订)

十一、校园安全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资产管理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十三、后勤保障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教工餐厅考核办法(修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食堂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做好爱卫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十四、国际交流与合作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境外办学安全风险监管与防控管理办法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鲁科职院党字〔2023〕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依纪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决策合规合法。

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4.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查工作以及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等重要事项;

5.学院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人才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6.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8.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绩效及福利待遇以及相应的评聘、考核、奖惩办法;

9.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政策;

10.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1.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12.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13.院级以上重大表彰和推荐事项;

14.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1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院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政机构和教学系部、院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与推荐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列入中央、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如“双高计划”等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重要校地、校企合作项目;

3.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学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的租赁、转让等;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和后勤保障项目;

5.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与合作重要项目

6.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7.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2.年度预算内资金的调整和改变:10万元(含)以上提交党委会审议,10万元以下提交院务会审议。

3.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新增或追加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提交党委会审议,10万元以内的提交院务会审议。

4.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参照新增或追加的预算资金使用审议办法,培训、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5.与学院债务相关的重要筹资方案。

6.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学院报告,学院决策机构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通过学院“OA议题提报系统”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票决。

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应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院长)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四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以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其他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分管院领导或职能部门对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出现影响校园稳定的风险应进行先期预测、评估、化解,并在决策会议上报告风险评估情况。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书记与院长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党委、纪委等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4.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7.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科职院党字〔2020〕5号)废止。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鲁科职院党字〔202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山东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对查明属失实的检举控告,依据本办法,按照相关程序,为被检举控告人澄清问题,消除不良影响。

学院澄清正名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澄清正名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只对失实检举控告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被澄清正名人作出全面评价。

(二)坚持审慎稳妥、严格工作程序。在澄清正名条件具备时启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

(三)坚持严管厚爱、激励约束并重。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又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  澄清正名的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澄清正名: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名誉声誉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检举控告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正名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一)经核查认定部分检举控告失实,但被检举控告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未了结的;

(三)因客观条件所限,检举控告的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不能明确排除的;

(四)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宜澄清正名的情形。

第六条 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澄清正名:

(一)当面澄清正名。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派员或者发函委托被澄清正名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与其当面澄清事实。

(二)书面澄清正名。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向被澄清正名人送达《澄清正名通知书》(附件1),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组织部(党校)或人事处。

(三)会议澄清正名。对被澄清正名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被澄清正名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正名。涉及被澄清正名人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事项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要及时向其所在党组织或者组织部(党校)、人事处等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经由媒体扩散,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影响被澄清正名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使用会议澄清正名、通报澄清正名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正名。

使用会议方式澄清正名的,参会人员可依据给澄清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确定,也可视具体情况邀请不实举报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人员或有关组织参加。

第三章  澄清正名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澄清正名工作有以下两种启动程序:

(一)依职权启动。对所有查明确属失实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集体研判是否有必要为被检举控告人澄清正名。有必要澄清正名的,充分征求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党组织对其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等方面的意见,经纪委会研究通过并报党委会审批通过后,在征得被检举控告人同意的基础上,及时启动澄清正名工作程序。不宜澄清正名的,留存资料备查。

(二)依申请启动。被检举控告人向学院纪委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纪委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正名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启动澄清正名工作程序。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建议和方案,填写《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澄清正名内容主要是检举控告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不得公开涉及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在批准实施后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被澄清正名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部门沟通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澄清正名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应当适时开展回访,了解被澄清正名人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正名工作效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组织部(党校)、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合力释放为干事创业者担当鼓劲的强烈信号,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涉及为部门或者基层党组织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者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澄清正名通知书

      2.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审批表

 


附件1

澄清正名通知书

                         纪委办澄[   ]   

同志:

   月,收到反映你            问题的检举控告,经查反映问题失实。根据《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以       方式为你澄清正名。望你及时消除顾虑,放下思想包袱,不受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继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积极为学院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

   

 

 

 

 

 

 

 

 

附件2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审批表

                              

被检举控

告人姓名

 

部门

及职务

 

拟澄清

正名问题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意见

 

纪委书记

意见

 

党委书记

意见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暂行办法

 

鲁科职院纪字〔2023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和人选推荐等有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健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学院纪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书面材料,就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学院拟提拔任用干部或推荐人选等的党风廉政情况开展监督审查,并提出对其使用、推荐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意见回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纪委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内设党政管理等机构征求教职工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考核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职务、退休事项;

(四)重要表彰奖励、推荐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的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上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做好初步党风廉政审查;

(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发函,申请出具党风廉政意见;

(三)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结合日常监督情况、综合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实或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出具意见;

(四)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在征求纪委委员意见后,报纪委书记审批;

(五)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或情况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回复意见,由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一)对没有群众反映的,回复“截至目前,没有收到反映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二)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分以下情况:

1.一般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或推荐等的问题”。

2.问题线索查无实据但应当提醒相关部门慎重研判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或推荐等”。

(三)有举报反映,目前正在初步核实的,回复“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等”;

(四)有举报反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监察调查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或推荐等”;

(五)有举报反映的其他情况,回复“建议暂缓使用或推荐,待问题查清后根据工作需要再作答复”;

(六)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或者部分问题属实的,分以下情况:

1.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无影响期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或推荐等”。

2.给予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未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或推荐等”。

3.拟给予诫勉、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已给予诫勉、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或推荐等”。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收到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书面材料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八条 党风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部门要高度重视廉政审查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初审关。

学院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复审工作。组织部(党校)、人事处等部门作出组织处理、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

第九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廉政意见回复参照执行,以廉洁自律”代替“党风廉政”。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意见

鲁科职院字〔202312

 

为进一步发挥学院语言文字工作重要阵地作用,增强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语字〔20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等相关要求,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积极落实“聚焦重点、全面普及、巩固提高”的新时代推普工作方针,在我院积极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完善推普工作机制,建立学生全员测试制度开足开强相关课程充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巩固和拓展我院语言文字工作成效,推动我院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形成学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工作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学生全员测试制度普通话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成效得到显著提升,学生语言应用能力培养、监测和评价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学生普通话应用水平普遍提升。“十四五”末,学院在校生毕业前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获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普通话培训与课程教学相融合,深化管理监督,将普通话教学纳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将普通话教学纳入学院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在课程计划、课程内容、课时安排、授课教师、课程评价等方面明确要求,师范类商务英语等语言类专业设置普通话必修课,非师范类、非语言类专业设置选修课。将语音基础知识讲授与语音训练相结合,知识学习与职业能力训练相融合,加强普通话表达训练、岗位专项语言训练。结合大学语文课程和演讲能力培训,使学生系统掌握普通话理论知识、发音技巧、测试方法及应试技巧,全面提升语言素养和口语表达能力。

将普通话教学与测试纳入学生毕业标准考核。师范类、语言类专业设必修学分,必须修读普通话课程并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获得相应等级的普通话等级证书。非师范类、非语言类专业可根据情况设必修或选修学分,使学生积极修读普通话课程并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鼓励与支持学院教师开展普通话实践教学研究,根据普通话学习需求不断加强普通话校本教材建设,丰富修读课程资源。

设置或合并设置学院普通话课程教研室,承担全校普通话课程建设与教学工作,创新普通话教学模式,推进黄河文化与语言文字课堂教学深度融合;统筹开展专职和兼课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工作,加强对普通话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协助开展校园推普活动策划组织以及校园阅读活动开展,协同做好普通话、中华经典诵写讲等赛事活动的组织与指导工作,配合做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省语委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准备工作,协助落实好学院参加山东省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工作。

责任部门:教务处、基础部、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语言文字办公室)

(二)规范测试站管理,建立学生全员测试制度。

学院建立学生全员测试制度,2023级学生开始,安排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同时督促教职工不断提升语言文字素养。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管理办法》(鲁教语字〔2022〕4号)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每学年至少提供1次测试服务,实现“以测促学”“应测尽测”的全员测试目标。学院语委办将进一步统筹组织参加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培训工作,培养国家级测试员,不断壮大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为学生全员测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部门: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语言文字办公室教务处、基础部、各教学系

(三)优化资源管理,将普通话水平纳入就业推荐信息。

结合毕业生实,把普通话等级情况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信息之中,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普通话水平情况,以体现当代大学生综合素养,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并以此激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完成普通话课程及普通话水平测试,促进全员测试顺利实施。灵活统筹就业推荐方式,结合校企合作、社会推普志愿服务、普通话竞赛等活动情况,择优向用人单位推荐对口人才,为学生提供精准就业指导和帮扶,提高就业率。

(责任部门:招生就业处各系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学院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确保专人专管,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学院学生的普通话教学与测试工作。各部门要与学院语委办加强沟通合作,主动开展普通话对口帮扶和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推普重点人群普通话培训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成效的监督,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对接山东省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考核指标和潍坊市推普相关要求,强化普通话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范围,重点考察系部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确保全院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学生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85%以上。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提高师生普通话认知程度和规范意识。干部职工要带头说好普通话,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朗诵、演讲、辩论等语言类活动,营造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的良好氛围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宣传,引领社会形成自觉使用普通话的良好风气。学院将对典型案例进行择优报道,对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鲁科职院办字〔202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教师素质和水平的提升,做“四有”好老师,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管理。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

(一)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 二)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按年度计入个人“学时银行”。

第二章  学时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认定

(一)培训进修类

1.参加国家部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不超过8学时/天,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2.学院层面、系部层面组织的培训项目完成备案程序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可参照上述标准认定学时,系部层面组织的培训每年计入不超过30学时。

(二)专家服务类

1.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每天不超过8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2.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

(三)自学类(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要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1)参加自学考试的,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可按每门课10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2)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等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可认定40学时。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的,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当年度可认定16学时。

4)参加大学MOOC网学习并获得证书,学习时长每45分钟认定1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四)教科研成果类(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教科研等项目成果最高可按每项(篇、本)10学时认定专业课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同一项目成果,不重复计算,所认定学时全部计入项目主持人或首位获奖者。认定项目均需之前在业务归口部门备案,认定年度为项目(课题、著作、专利等)验收完成年度。

教科研项目每项按10学时认定。教科研项目包括:(1)教科研课题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教科研课题项目;(2)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以下的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3)授权专利: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4)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5)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人事处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如具体业务承办未在人事处的由业务承办部门和人事处共同批准。

1.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

3.女职工休产假的;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第十条 经批准认定的其他方式,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求职业发展的需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上述标准认定学时。

第三章  学时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个人申报、部门审核、学院审查、省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验的流程进行登记。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需按学习年度填报“继续教育平台”,并按“继续教育平台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部门成立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小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做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考核结果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学时进行审核确认部门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小组是审核的第一责任部门。

(三)学院成立审查小组。审查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学时是否如实填写,学时登记、认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审查时按一定比例实行重点抽检。

学院审查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为牵头组织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是领导小组成员,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包括:党委(院长)办公室、组织部(党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与专利管理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继续教育与培训部等相关部门。

(四)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对认定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院主管部门将对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审验合格的,由“继续教育平台”生成“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

第四章 学时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学时登记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负主要责任。部门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学院对随机抽查、巡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申报登记学时,凡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的学时,将予以撤销,责令限期改正;依此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部门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参与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凡存在把关不严、违规审核等情形,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学时备案

第十六条 由相关部门或系部门牵头组织的集体性继续教育培训,由牵头组织部门在培训前向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认定审批。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可在培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方案、培训人员名单和完成的学时向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登记备案。相关部门派出的个别培训,需要认定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可在培训前报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进行继续教育培训认定审批。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可在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审批材料、通知、总结、结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部门为单位报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备案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材料说明

 

 

 

 

 

附件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材料说明

 

第一部分继续教育平台公需课

各专项需提供的材料说明

1.三支一扶:请上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出具的年度考核证明。

2.支边援外:请上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出具的年度考核证明。

3.集中面授:请上传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参与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4.网络学习:请上传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参与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5.职称外语考试:通过全国职称外语考试请上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请上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第二部分继续教育平台专业课

各专项需提供的材料说明

1.授权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请上传专利证书

2.学历教育(学位教育):请上传当年度成绩单,进修学习的还需要提供单位派出证明、进修单位考核证明。

3.课程进修:请上传课程进修结业证书。

4.高级研修:请上传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及单位证明材料。

5.学术交流:请上传会议通知和单位证明材料,如宣读论文或报告,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课题项目:请上传参加国家级、省级课题/项目研究证明材料。

7.重大调研报告: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请上传领导批示件。

8.出版著作:请上传著作封面、扉页、目录。

9.发表论文:请上传杂志封面、目录、文章

10.岗位培训:请上传培训通知、结业证书及单位证明材料。

11.获得奖项: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社科奖等奖项请上传获奖证书

12.资格考试: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请上传资格证书。

13.服务基层:请上传服务活动通知、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本单位证明材料。

14.三支一扶:请上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出具的年度考核证明。

15.支边援外:请上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出具的年度考核证明。

16.培训进修:请上传培训进修的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17.出国培训:请上传单位证明。

18.特殊情况折算认定:境外工作的需要提供单位证明;病假需提供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上传病历;休产假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住院病历等,学时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如需申报60个学时,休半年产假可折算30学时。

19.网络学习:请上传培训通知、参与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20.职称评审:请上传组织方的活动通知、邀请函或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

21.人事考试阅卷:请上传组织方的活动通知、邀请函或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

22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请上传组织方的活动通知、邀请函或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

23.重大人才项目评审:请上传组织方的活动通知、邀请函或组织方出具的参与证明。

24.专题讲座:请上传讲座通知、参加讲座的相关证明材料。

25.其他类型: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专业科目学时折算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备注:继续教育平台需各专项提供的材料说明为“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材料时网站上要求的内容,在佐证材料上传过程中对于需要提供培训通知和培训证书的情况,如遇因培训时间久远培训通知不好提供的情况,经部门继续教育学时审核小组审议通过,可上传能说明情况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通知可不上传。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鲁科职院党字〔2023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推进学院教职工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确保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扎实有效开展,根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职工要将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全面提升思想政治素质、承担立德树人使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必修环节,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和部门、学院或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类学习,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切实保证学习成效。

第二章 学习目的内容  

第三条 学习目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职工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质,提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教职工了解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发挥其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作用。  

第四条 政治理论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八)师德师风建设有关制度文件。  

(九)职业教育及相关领域理论和知识。  

(十)学院党政重要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  

(十一)上级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形式时间  

第五条 学习形式。

一)个人自学:教职工在个人自学中坚持自学任务和工作需要紧密结合,积极利用书本、网络、报纸等媒介开展自主学习,鼓励撰写读书笔记和学习心得,用好“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

集体学习: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党委工作规划和部署,对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提出具体建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紧密联系工作特点合理安排政治理论学习

第六条 学习时间。政治理论学习应保证时间和质量,不得以业务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主要安排在每月双周周三下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学习时间。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分工合作。每年年初制定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安排意见,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发学习参考内容。

第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担本支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学习方案、统筹学习活动。各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对教职工学习给予指导支持和密切配合,自觉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指导、督促、考核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将相关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校内巡查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细化落实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具体要求,督促本支部教职工参加学习。要建立相关学习台账,做到学习有组织、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确保内容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地点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鲁科职院党字〔202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是党委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理论水平的重要平台,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全党员深入开展理论学习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委把中心组理论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规定,规范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工作,提高学习质量,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学习研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重点,紧紧围绕学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学以致用,不断提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组成为:党委班子成员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党校部长、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部长、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处长、委书记思政课教学部主任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主任担任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由学党委书记担任,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安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和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组长不能出席学习时,可委托学院党委其他领导召集并主持学习。

第七条 党委(院长)办公室和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共同承担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组织工作。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通知、组织、服务等工作;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负责准备学习材料、考勤、记录和报送学习情况、建立学习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成员参加,也可以根据学习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学习安排与学习内容

 宣传统战教师工作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每年年初制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和学习内容,经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在全发布。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批示指示精神。

(二)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

(五)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学习研讨学院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学习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内容。

(九)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章 学习形式与组织

第十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形式及要求: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体学习研讨要围绕专题进行重点发言,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一般要有2名以上中心组成员重点发言。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长,确保能够充分交流,每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在集体学习研讨中作1次重点发言学院领导每年应当至少参加指导1次分管部门和联系系部的中心组集体学习。

 (二)个人自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按照学制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习安排,明确学习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研读必要书目,撰写学习心得。

(三)专家辅导。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根据形势需要和工作需要,适当组织专家辅导和高水平报告,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专题调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深化学习效果,努力形成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制度。

第十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应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相结合,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十 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 理论学习的组织及要求:

(一)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安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安排时,应明确学习主题、阅读书目、调研重点、讨论题目等。

(二)实行考勤管理。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考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签到和请假制度。每次集体学习时,中心组成员出席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建立学习档案。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健全学习档案,按年度归档立卷。档案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中心组负责人、成员名单,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统计表,考勤记录和学习记录,年度学习情况总结等,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发言材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等。

第五章 学习检查与考核

第十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加强和改进学习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检查学习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抓好督促落实。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

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科职院党字〔20232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以及省、市委关于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及师生切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努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氛围。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新时代爱党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彻各类教育全过程,融入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形成家校社全员育人、全环境育人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经常性学习教育。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纳入党员干部和师生日常教育、专项培训,深入学习领会,主动做好宣传阐释。要面向广大党员和师生,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分组讨论与交流发言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体系。要坚持党建带团建,加强团员青年的学习宣传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主题团日活动等方式,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共青团活动成为吸引凝聚青年、开展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提高全体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二)加强教学有效融入。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到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和相关专业课程中。坚持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协同育人,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材,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内容,有效融入专业教学中,有力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实效性和亲和力。要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形式,丰富优化课程资源,积极开发《中华民族一家亲》等满足学生个性化需要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校本课程。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规律,积极探索学科教学方法,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教育典型经验。

(三)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依托共青团、学生党支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积极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加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通过国旗下讲话、“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主题班会等形式,广泛开展民族宣传教育和法治教育,新生入学“第一课”、寒暑假前必开展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学校开展混班教学、混合住宿,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促进学生共学共进。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研学实践基地等,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活动,发挥好基地实践育人功能。

(四)丰富校园文化育人功能。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学校活动。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弘扬民族团结进步正能量的氛围。在校园内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在校园、图书馆、教室、宿舍等场所,展现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的作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班级、宿舍及模范个人创建等活动。依托社团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竞赛、少数民族服饰展示与节庆文化展演等活动,强化中华民族大团结意识。突出重点节点、重大事件、重要人物,一月一主题强化常态化、校本化爱党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弘扬正能量。

(五)健全关心关爱机制。要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党内关爱、结对帮扶机制。要经常性走访慰问各民族贫困教师、老教师。对单亲家庭、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学习困难学生家庭、心理障碍学生家庭、偏常行为学生家庭等特殊家庭群体,定期开展家访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切实把党的恩情、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组织的关爱,送到困难教师和学生手中。

(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要守牢意识形态阵地,高度关注意识形态风险动向,加强涉民族因素舆情监测,组织开展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专项督查,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会商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切实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要落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体现民族团结进步原则,未经审定的图片、标语、旗帜等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要坚持党管教材,落实教材管理办法,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认真组织开展教学资源核查工作,确保符合民族政策要求。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指导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红线,强化教学过程性监督,严禁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言行。

(七)创新教育宣传载体。要利用现代媒体和新技术,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互联网+民族团结”。要打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互联网空间,充分利用校园网、微博、微信及各大短视频平台等,打造全方位、全媒体、全覆盖宣传矩阵,第一时间将开展活动相关信息,进行宣传报道。要注重典型的培育,及时总结推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和推出一批先进典型,通过新闻稿、短视频、纪录片等方式,加强民族教育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实践走向深入。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做到与教育教学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二)强化队伍建设。学院领导下,基层党组织书记牵头抓总,建立以基层党组织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主体,各专业教师共同参与的教育育人团队,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基层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应每学期至少上1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课或开展1次教育讲座。

(三)强化督导检查。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课程开设和建设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内容、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从严从实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落地见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

联谊交友工作制度

鲁科职院党字〔2023〕2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结合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挥联谊交友优良传统,广交深交党外朋友,推动党外代表人士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知情明政、建言献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坚持平等相待,以诚相见,发扬民主;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尊重彼此差异;确立正确的交友观,提高政治站位,坚守政治原则,为党结交一批肝胆相照的挚友诤友。

第四条  参加联谊交友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联系1名党外代表人士,名单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提供参考,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联系1-2名党外代表人士,名单由各部门研究确定,填写《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结对名单》(详见附件1),由统战委员报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备案(联合支部可合在一起报送)

第五条 联谊交友的对象包括学院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重点是:

1.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

2.民主党派各级组织担任主委、副主委委员的党外代表人士

3.校内担任中层副职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党外代表人士;

4.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代表人士;

5.华侨、归侨、侨眷及留学归国人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6.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外中青年骨干;

7.其他需要联谊交友的党外人士。

第六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原则上每名参加联谊交友的党员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与自己的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第七条  联谊交友的主要方式为谈心交流和走访慰问。参加联谊交友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与自己的联系对象进行谈心交心。可以通过面对面约谈交流、多种形式的座谈会、电话或微信交流等方式加强与联系对象的沟通联系。

第八条  通过联谊交友,听取联系对象对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重大事项看法和建议,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动态,注重思想引导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针对其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交换看法,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信息反馈。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将自己的联系对象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高度重视联系对象的意见建议,做好记录(详见附件2),学院领导干部记录表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统一管理。各部门记录表由各支部统战委员统一存档。对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报告,由各支部统战委员统一汇总报送。

第十条  各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联谊交友对象若有变更,各支部统战委员要第一时间报至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备案,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全院党员领导干部联谊交友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  建立联谊交友考核制度。将党员领导干部联谊交友成效列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议题,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总结、个人述职内容。

第十  本制度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结对名单

附件2: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记录表


附件1

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结对名单

单位:     (盖章)

党员领导干部

联系交友人员信息

姓名

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

职务

职称

联系方式

备注

 

 

 

 

 

 

 

 

 

 

 

 

 

 

 

 

 

 

 

 

 

 

 

 

 

 

 

 

 

 

 

 

 

 

 

 

 

 

 

 

 

 

 

 

 

 

 

 

 

 

 

 

 

 

 

 

 

 

 

 

 

 

 

 

 

 

 

 

 

 

 

 

 

 

 

 

 

 

 

 

 

 

 

 

 

 

 

 

 

 

 

 

 

 

 

 

备注:
1.身份填写民主党派(具体党派名称)、无党派、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教工、群众。
2.备注填写联系交友人员社会兼职身份。首选统战系统内的兼职身份,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支委等;也可以写专业领域内的社会兼职。
3.校级联谊交友对象原则上不与二级党组织的联谊交友对象重复,党外代表人士少的二级党组织,可选择少数民族教工、群众身份教工作为联谊交友对象。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记录表

党员领导

干部

 

 

职务

联系电话

 

 

 

 

党外知识分子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时间

 

 

联系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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