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职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和《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定编定岗,效能优先。根据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优化结构,绩效管理。
第三条 精简高效,总量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数量、种类和结构比例内合理设置岗位,预留部分岗位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学校总体调配。
第四条 突出重点,合理配置。重点保证教学科研一线需求,统筹兼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第五条 分类设置,两级管理。探索教师岗位分类设置、分类评价、分类发展。在学校统筹下,进一步下放教学机构对各类岗位设置权限。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总量。学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比例与数量,根据发展目标、发展阶段、重点任务等实际情况,结合现有人员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第七条 岗位分类。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1.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评价,包括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
(1)教学为主型教师:是指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特别是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任务,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的教师。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部门同类教师的平均水平以上。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是指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任务,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服务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具有较强科研水平的教师。
(3)科研与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主要承担高水平科研工作或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教师,其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研究成果突出,具有较强创新性。
(4)思政课教师:是指思政课教学部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的教师。
(5)专职辅导员:是指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团委、学生工作处人员,教学系部在岗的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辅导员。
现聘为教师岗位,兼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为教学行政兼岗人员。教学行政兼岗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进行申报参加评聘。教学行政兼岗人员包括一是教学系部在岗的主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内设科长(学生科长除外)、教务管理人员;二是行政教辅部门聘为教师岗的人员。
2.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设置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等八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
(1)实验技术系列岗位: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实验(实训)项目开发、实验(实训)教学指导、实训基地管理、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2)工程技术系列岗位:专职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管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3)图书资料系列岗位:专职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4)档案系列岗位: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5)会计系列岗位:专职从事会计、出纳、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往来结算、稽核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6)审计系列岗位:专职从事财务审计、资产审计、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7)卫生技术系列岗位:专职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8)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系列岗位:专职从事与职业教育教学、科研、学生、教师、党建等相关规划、改革、评估、管理、研究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须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第八条 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岗位(教师岗位为三至四级,教辅岗位为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和初级岗位(十一级和十二级)。
(二)管理岗位。设置6个等级,即四至九级岗位,分别对应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和科员。其中,四级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五、六级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干部职数设置;七至九级岗位在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置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分别对应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九条 结构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辅助专业技术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管理和工勤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5%,工勤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或者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