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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职称评聘办法
2024-06-12 18:1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机制,规范职称评聘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岗位竞聘相关政策为准绳,以岗位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成长为目的,围绕人才开发和现代高职教育创新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学院岗位聘用工作,逐步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竞聘上岗制度,构建起适应新时代高职教育发展规律、符合我院办学特色、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岗位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始终保持在全国高职院校前列。

第三条 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与学院岗位设置相结合,按岗评聘,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岗位观,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发挥好专业技术人才推动学院内涵建设的主导作用。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充分调研与分析职称评聘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把握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三)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围绕学院发展规划,科学设岗,按照人岗相适的要求,构建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机制,分类管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成果导向,实行代表成果制。根据高职教育发展动向,结合岗位特点,探索代表成果制,体现岗位水平和能力。

(五)坚持以岗定职,岗变职变。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六)坚持公平公开,严格程序。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坚持办法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学院承担职称评聘的主体责任,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的监管。

第二章 评聘范围与岗位设置

第六条 评聘年度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的在编在岗及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七条 岗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一)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评价,包括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中,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1.教学为主型教师:是指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特别是从事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任务,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的教师。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部门同类教师的平均水平以上。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是指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任务,同时承担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服务工作,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具有较强科研水平的教师。

3.科研与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主要承担高水平科研工作或企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教师,其研究方向(领域)较稳定,研究成果突出,具有较强创新性。

4.思政课教师:是指思政课教学部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的教师。

5.专职辅导员:是指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团委、学生工作处人员,教学系部在岗的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辅导员。

现聘为教师岗位,兼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为教学行政兼岗人员。教学行政兼岗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进行申报参加评聘。教学行政兼岗人员包括一是教学系部在岗的主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内设科长(学生科长除外)、教务管理人员;二是行政教辅部门聘为教师岗的人员。

(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设置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等八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

1.实验技术系列岗位: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实验(实训)项目开发、实验(实训)教学指导、实训基地管理、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2.工程技术系列岗位:专职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管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3.图书资料系列岗位:专职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4.档案系列岗位:专职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5.会计系列岗位:专职从事会计、出纳、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往来结算、稽核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6.审计系列岗位:专职从事财务审计、资产审计、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7.卫生技术系列岗位:专职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8.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系列岗位:专职从事与职业教育教学、科研、学生、教师、党建等相关规划、改革、评估、管理、研究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依据岗位工作性质,统一规范各类岗位职责任务,将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划分为三个部分内容:一是教育教学工作(辅助技术服务工作),二是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三是学院公共服务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设置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三、四级,副高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初级十一、十二级,共十个岗级;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四级,副高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初级十一、十二级,共九个岗级。

第十条 岗位数量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与数量,结合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研与社会服务等实际需要而确定,每次组织评聘工作前公布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待聘数量。

第三章 评聘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评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二条 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院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聘委会成员竞聘过程执行回避原则。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第十三条 考核组由宣传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与专利管理中心、继续教育与培训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素质表现等进行考核,并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岗位竞聘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组的考核意见作为学院聘委会表决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的意见作为学院聘委会表决的重要依据。

学院每年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学科)的评议组。评议组由本专业(学科)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低于20%

评议组每次评聘组建一次,组建新的评议组时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成立职称评聘推荐小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推荐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担任辅导员岗位竞聘推荐小组组长,系部主任担任教师岗位竞聘推荐小组组长),成员由各部门党政领导、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 评价标准按照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原则制定或修订,不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评价标准分为基本要求、学历学位和资历要求、业务资格要求,业务资格要求又具体分为教学工作量、学生工作、实践条件、公共服务工作、业绩资格条件等方面。

第十七条 评价标准保持相对稳定,确需修订岗位评价标准时,应广泛征求意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备查。评价标准须在竞聘前30个工作日公开公布,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但学历学位或资历未达到评聘要求的优秀人员,在符合相应岗位基本要求、业务资格要求等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学位、资历等条件要求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标准见附件3

破格申报需个人申请,由考核组评审认定申报人员是否达到破格申报标准。

第十九条 对学院引进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任现职以来对学院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相应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学院引进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岗位竞聘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竞聘依据。

第二十一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副高七级或正高四级岗位的基本条件、业务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岗位的评聘,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选派援藏援疆援青人员,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竞聘两类岗位,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

第五章 评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信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学院发展需要,公布竞聘岗位数量、等级、评聘标准、考核指标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对照评聘标准,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三)推荐公示。部门进行组织推荐,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评议组结合工作职责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五)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依据考核组、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任务,经聘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拟聘意见。

(六)聘前公示。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院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转岗评聘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作岗位调整而变动聘任岗位系列的或原聘任专业技术岗位与现岗位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转系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转系列竞得现岗位满1年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同级岗位转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累计,其间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也可以一并作为晋升评聘依据。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自签订聘用合同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级别的工资、津贴。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聘期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岗位聘期原则上分别为三、四、五年。成功获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所申报类别和岗级,根据聘期职责与目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聘监督机制。成立学院评聘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职称评聘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和有关评聘工作的各类书面署名投(申)诉的受理、调查工作。应聘人员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进行投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不受理匿名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九条 建立评聘诚信机制。对参与职称评聘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2024年起学院不再自主开展辅助系列各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参加校外评审。通过校外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评审或“以考代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按照校内聘用方案及要求竞聘上岗。

第三十一条 评聘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学历资历要求和业务资格要求最终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与专利管理中心、团委、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出现Ⅰ级教学事故的,从查实之日起2年内不得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出现Ⅱ级教学事故的,从查实之日起1年内不得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四条 评聘时在职在岗,参与评聘但在新聘岗位结果备案批准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原岗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师德规范和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岗位聘任“一票否决”,2年内不得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六条 学院职称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件中“以上”“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根据此办法,学院每次组织职称评聘工作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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