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规范学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财务处、教务处、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工作的相关同志担任。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助学金。并鼓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注入资金。
第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贫困学生整体情况审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院管理。对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优先安排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生资助中心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牵头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各系部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和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的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上报学生工作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60 小时。
(三)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设置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岗部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 7 个工作日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总工作量超过 100 小时的一般应面向全校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募。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活动应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由学院负责统一收取并全部发放给助学学生。学院应当或者协调校外用人单位为校外助学学生统一购买助学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每月不超40小时,每小时工资为20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每小时。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潍坊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专项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要求聘用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各系部及勤工助学办公室可向设岗部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技术岗位可推荐有相关特长的学生。
(二)校内用人部门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人部门、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签订《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上岗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开始上岗工作。
(三)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按要求上报《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究。
(四)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有意向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前在所在系部学生科登记,学生科汇总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存档,学生登记时需提供与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空余时间及能力特长等。
(二)校外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中心负责审核、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岗位在网上公布,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推荐学生的方式确定人员,并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学生方可上岗。
(四)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学生在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
(五)校外用人单位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勤工助学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履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在工作岗位上弄虚作假;
3.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4.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5.其他有悖公序良俗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科职院字 [2018]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