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教育扶贫学生精准资助政策,实现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助育人效果,根据上级文件(鲁教财函【2021】85号、鲁教财函【2021】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助学金是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资助工作,负责受助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系部精准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财务处为资助工作协同部门,负责发放各类资助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各系部负责落实资助政策,精准确定资助对象,监督受助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对象:
1.我院取得正式学籍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助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
第五条 各系部要充分利用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及山东省高校奖学金评审系统,及时建立、导入、更新、维护受助学生信息,掌握贫困学生在校就读情况,为精准识别资助对象提供准确可靠的学生信息。
第三章 评审资格、档次及标准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以学生遭遇的困难情形及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为评审依据。主要资助具有下列情形的学生:
1.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分三档设立:
校内助学金的评审比例,原则上按当年认定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掌握,其中一、二、三档助学金评审比例分别按5%、5%、10%掌握。
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800元;
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500元;
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300元。
第八条 校内助学金坚持以贫困情况为资助依据的原则,由各系部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班级评议、系部认定、学院审核,合理分档,学院给予精准资助,确保每一名贫困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一)申请校内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5.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二)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非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家中发生的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及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如父母离异、家中建房、农作物减产等;
3.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未申请助学金者;
4.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者;
5.学习态度消极或学习不求上进者;
6.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等情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主要工作程序为:
(一)学生工作处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各系(部)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系(部)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四)各系(部)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各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各系(部)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会研究;
(六)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并报学院财务处;
(七)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报送的受助学生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分两个学期发放资助资金。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及资助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部)、相关部门要按档案管理的标准,建立工作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财务发放明细清单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将思想教育与精准资助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励志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行为,除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节庆日等重要时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学院精准资助政策,进一步提升学院形象及声誉。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