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 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4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教财字【2020】4号文件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扶贫开发建档利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校在校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按照所修专业学费标准及学制,对其学费据实免除。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费用不免除。
第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按学年落实。学费减免标准:学费低于8000元/年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年的,按照8000元/年标准免除。
第五条 学院采取多元化、多层次资助模式。对建档立卡学生,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 3300 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建档立卡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全、国家励志奖学全、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七条 每年9月开学前后,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告知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应享受的资助政策内容。
第八条 个人申请。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并纳入各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系统管理;新生具有学院招生就业处正式录取信息。每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提出当前学年资助申请,填写相应资助项目申请表。
第九条 身份核实。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下发的名单与学院在校生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核实确认学生的建档立卡身份。
第十条 学费免除。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学费免除工作。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建档立卡学费减免申请表,系部审核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减免手续。对于已缴纳学费的学生,核实其建档立卡身份后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发放。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学生提交建档立卡助学金申请表到所在系部,系部审核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无误后,报学院财务处,并于11月底前将秋季学期助学金发放给学生,次年5月底前将春季学期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对扶贫部门按程序认定的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学生,参照建档立卡学生相关教育资助标准和程序落实政策。
新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新识别即时帮扶困难家庭学生应及时资助,对8月31日前提供的,纳入秋季学期资助范围;对2月28日前提供的,纳入春季学期资助范围。
纳入春季学期资助范围的,参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项目标准,利用学校提取的资助资金或社会捐助资助予以资助。学费减免金额应为学年学费的一半,助学金发放标准为学年助学金最高档的一半发放。
第十三条 省外户籍学生需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学费补偿。学院优先资助省外户籍学生,发放一等助学金,并提供勤工助学岗等帮扶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建档立卡而不在数据库中的学生需到户籍所在地扶贫办开具《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手续办理完毕交回各系部,由各系部进行信息核查。
第十五条 各系部核查完毕后在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将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信息无误后上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建档立卡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 4000 元标准资助,不足部分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对在我院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学院不得在其入学时收取学费,也不得采取先交后退的方式。
第十八条 建档立卡学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建档立卡学费资金到位后,由学生工作处复核, 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送财务直接转入财务帐户。
第二十条 确保建档立卡信息真实、准确,学院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认真抓好该政策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个人。由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学费减免的管理与监督,因把关不严、监督不利而造成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