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鲁教财字(2007)18 号、鲁财教(2007)33 号、35 号、36 号、37 号、鲁政发(2007)41 号、教财厅函(2010)16 号、鲁学助(2012)11 号、鲁财教(2012)88 号、鲁财教(2013)66 号、鲁财教(2014)17 号、鲁学助(2014) 18、鲁财教(2014)43 号、鲁学助(2017)23 号等相关规定, 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以上类别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以上类别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400 元、3300 元、2200 元三档(分两次发放)。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选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为特别优秀的学生。在评选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中备案;
(八)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要求有一项位于前30%,另一项不超出前 50% 即可;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只要有一项位于前 50% 即可,另一项不做要求。
(九)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八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九条 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家庭困难学生需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备案中的学生;
(七)建档立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各系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研究、组织落实此项工作,要公开透明,保证所有学生了解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方法和步骤,确保评选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班级评委由学生干部、组长、舍长、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 30%。
第十三条 组织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时,必须考虑困难程度,即按照特殊困难、困难的顺序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组织民主评议、等额推选时,各系部辅导员必须关注特殊学生(如单亲子女、重灾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等)的评议情况,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整,努力做到精准资助。
第十五条 各系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如发生退学休学等情况,不能将奖助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立即向学生工作处说明情况,亦不得因此滞留在经办人或其他人手中;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院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 1 人顶名,多人均分。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本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助学金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按照规定组织报送,同时登陆“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奖学金评审系统”(http://scholarship.xszz.gov. cn)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依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及各系、部在学生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各项奖助学金审核结束后,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在各系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定推荐人选,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研究确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与建档立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出现违纪、通报批评、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等情况,经各系、部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取消受助资格,将由下一名次的同学享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生提供个人银行卡号,各系审核汇总, 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送财务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帐户。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使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知恩图报、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同时, 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行为,除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外,还将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奖助学金的审核、评审、发放工作,在评定过程中,一经发现问题将承担失职责任。即使调离本工作岗位,如学生毕业后反映出评审过程中没有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的原则,将追究其失职责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将负责全院奖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因把关不严、监督不利而造成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