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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2-09-26 12: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 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 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2016 版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针对于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生当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受理

第四 申请贷款学生及其家(或其他法定监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及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

(六)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5 年,最长不超过 22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表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情况表

学制类型

申请所在年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三年制)

一年级

18

二年级

17

三年级

16

第九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自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与贷款学生将定价方式转换为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形式,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第十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 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首次申请贷款: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贷款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续贷:续贷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和《贷款申请表》。续贷学生可以选择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的借款学生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身份后,完成贷款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申请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

(四)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学校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经各县级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持借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提请学生工作处录入《受理证明》中的“回执校验码”,回执录入成功后,视为借款学生到校报到,截止1015日未录入《受理证明》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登录在线服务系统关注贷款申请状态,了解贷款审请审批进度情况。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分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欠缴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后,由学生工作处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学费到账情况。将转账金额的批次流水号转交财务处入账。财务依据到账情况分别为学生开具交纳学费收据,由各系部负责资助老师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定期组织各系、部召开讲座、座谈会以及专题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部有续贷需求的学生在暑期离校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并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将借款学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第一时间通县级资助中,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毕业确认申请

(一)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部对负责资助老师进行培训,由各系负责老师指导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具体路径是学生在“个人信息变更” 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学生填写个人信息完毕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二)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时,各系、部负责资助老师应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后果告知学生,提醒学生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还应告知学生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申请

(一)就学信息变更、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

1.就学信息变更

就学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借款学生录入错误,或因其休学、升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就学信息变更将会影响借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的贴息截止日、宽限期、贷款期限等内容的变化。一般来说,就学信息变更还将引起还款计划的变更。目前,就学信息变更暂由借款人发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因就学信息变更导致入学年份、毕业年份、学制发生变化的,县级资助中心需要提醒借款人同时申请还款计划变更。

2.账户信息变更

原代理结算行模式下,借款学生续贷或因其它原因需变更个人账户的,将其代理结算行个人账户统一变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

3.身份信息变更

借款人由于录入有误、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要对《借款合同》进行变更。

4.共同借款人变更

借款学生因更换共同借款人,需要对共同借款人进行变更。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要求与就学信息变更要求相同。账户信息变更时,借款人需要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账户信息变更单》,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变更时,借款人需要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

(二)还款计划变更

已由县级资助中心完成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起止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按《借款合同》约,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借款人应在每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 后第三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四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 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1— 9月及12月当月15(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息日为次月20日;101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10201016—11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第二十六条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款

(一)直接充值还款

借款人可通过网银充值、委托他人转账等方式将还款资金提前存入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将于扣款日还款日次日,通常为21日凌晨)自动划扣。直接充值还款的优点是可随时操作,还款方便;缺点是充值后资金停留在支付宝账户中,存在一定还款风险。

(二)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按照支付宝系统提示逐步完成还款。对于申请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在还款日前随时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对于未申请提前还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应还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统结息通常为每月1后至还款日前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使用“助学贷款还款” 功能的优点是随还随扣,资金在账户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时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支付宝账户为指定借款人还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一旦生效,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自动产生出借款学生的信用记录,成为借款学生的“第二身份证”。如果借款学生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所拖欠的利息和本金会如实反映在信用记录中,形成不良记录,对今后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及车贷、房贷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第二十九条 必须保证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否则将导致申请失败。

第三十 根据国家有关规,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并可通过报刊等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 贷款学生要诚实守,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请、签订合同时,贷款人和担保人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文,理解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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