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 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上级下达我院和我院用于落实国家高等教育和省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校级奖学金、校级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救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编写年度资助资金规划和预算草案。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会同各系部负责组织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做好入伍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相关认证工作。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专科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即4400/3300/2200元/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院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我院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十)校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800元/人,二等奖500 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十一)校级助学金。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校级助学金。校级助学金的评审比例,原则上按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掌握,其中一、二、三档助学金评审比例分别按5%、5%、10%掌握。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800元;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500元;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300元。
(十二)学生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院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十三)特困救助。为切实做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现党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下达的各项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学院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和生活补助的方式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校级奖学金、校级助学金金、勤工助学、特困救助的标准、名额、范围等,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结合上级下达名额及我院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系(部)要严格按照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发放结果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资助队伍建设。
第九条 学院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十条 学院统一部署,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审计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及各系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酬金、学院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生保险以及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等。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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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件 2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件 3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件 4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件 5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件 6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
附件7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细则及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院长助学金管理办法 |
附件8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级助学金评审细则 |
附件9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
附件10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特困救助实施细则 |
附件11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绿色通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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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和各系部在校生人数等情况合理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系(部)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条 每年10月25日前,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我院财务处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1-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1-2.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年 月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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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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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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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200 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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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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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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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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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
| 年 月 日 |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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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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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
见 |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 |
金。 |
(学校公章) |
年 月 日 |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年 月 |
专业 |
| 学制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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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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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
主要 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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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200 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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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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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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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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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
| 年 月 日 |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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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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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
见 |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省政府奖 |
学金。 |
(学校公章) |
年 月 日 |
附件 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 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素素质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院的名额和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等合理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3 )。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系(部)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财务处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系(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2-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2.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3.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学习 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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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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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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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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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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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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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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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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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学习 成绩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年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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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情况认定档次 | 一般困难□ 困难□ 特殊困难□ |
学习成绩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3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至我院的名额和系(部)在校学生人数等合理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1)。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1 月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教育部门。
第八条 11月30日前,学院财务处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5月 31日前,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系(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件:3-1.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3-1
学校名称:
— 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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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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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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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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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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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是否申 请教育 资助 |
□是 □否 |
开户行 名称 |
| 社保卡(银行 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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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基本信息 |
家庭 成员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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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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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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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特殊类型, 可勾选 | □ 原建档立卡 □ 特困救助供养 □ 残疾学生 □ 残疾人子女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重点困境儿童 □ 烈士子女 □ 低保 □ 低保边缘 □ 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
申请原因 | 家庭经济情况简要说明: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内容(手写):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 授权 |
授权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对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包括 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 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该授权当学年内有效。
所有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反面****************以下由学校填写****************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认 定 情 况 |
班 级 评 议 |
推 荐 档 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评议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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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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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成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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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年 月 |
日 |
认 定 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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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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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意班级评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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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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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建议调整为: |
小组 |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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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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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日 |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2 天无异议。 |
资助工 | □ 同意认定小组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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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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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意 |
□ 经认定,建议调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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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组长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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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5 天无异议。 |
年 月 |
日 |
资 助 项 目 评 审 情 况 |
资 助 项 目 评 审 |
| □ 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 | 评审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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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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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受三档国家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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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受一档校内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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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 | □ 享受二档校内助学金 | 组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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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意见 | □ 享受三档校内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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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受减免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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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资助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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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得励志奖学金 | 年 月 | 日 |
资 助 项 目 决 定 |
资助工 |
□ 同意评审小组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
|
作领导 小组意 |
| (加盖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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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评审,建议调整为: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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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5 天无异议。 | 组长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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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日 |
附件 4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我院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 月30 日前,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12月30日前,省财政厅按照学校所属级次分类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外省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10月31日前,外省高校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11月15日前,各市教育部门汇总统计本市在外省高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12月15日前,市、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及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四条 学院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并优先用于免除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学费。
附件: 4 -1.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4-1
— 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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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年月 |
| 班级 |
| 民族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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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是否申 请教育 资助 | □是 □否 |
开户行 名称 |
| 社保卡(银行 卡)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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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基本信息 |
家庭
成员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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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 (人) |
|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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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特殊类型, 可勾选 | □ 原建档立卡 □ 特困救助供养 □ 残疾学生 □ 残疾人子女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重点困境儿童 □ 烈士子女 □ 低保 □ 低保边缘 □ 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
申请原因 | 家庭经济情况简要说明: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内容(手写):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 授权 |
授权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对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包括 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 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该授权当学年内有效。
所有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反面****************以下由学校填写****************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评议小组意见:
班 推 B.家庭经济困难 □
级 荐
评 档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议 次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成员签名:
家 认定
□ 同意班级评议意见
认定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经 小组
济
困 意见
难 认 定 情
况 认
定
□ 经审核,建议调整为: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审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2 天无异议。
核
资助工
□ 同意认定小组意见。
作领导
小组意
□ 经认定,建议调整为:
见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5 天无异议。
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资
助 评审小
目 组意见 评
审
资 助 项 目 评 审 情
况 资助工
作领导
资 小组意 助
项 见
目 决 定
□ 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
□ 享受三档国家助学金
□ 享受一档校内助学金
□ 享受二档校内助学金
□ 享受三档校内助学金
□ 享受减免学费
□ 其他资助项目
□已获得励志奖学金
□ 同意评审小组意见
□ 经评审,建议调整为: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意见:
(加盖学校公章)
组长签名(盖章):
公示结果:经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5 天无异议。
年 月 日
附件 5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我院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院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服兵役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5-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院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所在系(部)。
(五)系(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5-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对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逐级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各系(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附件:5-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5-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件 5 -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
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
|
年级 |
| 院系班级 |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 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高校审核情况 |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 |
学校财务部门 |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
审核意见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
|
审查意见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 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件 5 -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
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 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 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 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 学历层次 |
|
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
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学费(元) |
| 第五学年 学费(元) |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 同志 年 月入伍服兵役, 年 月退出现役。 退役证书号为: 。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自主就业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 同志 年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年,总 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年 月 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 年,总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 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件 6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学院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以下两类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 年(含)以上的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应届毕业生是我院全日制高职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 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 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高职连读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学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每年10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和资金需求报告通过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本市资金需求报告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承担资金于次年3月31日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于4月30日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5月31日前汇入毕业生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毕业生本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申请材料、资金需求报告和补偿资金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备查。
第九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7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实现学院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及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国家计划招收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在籍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奖学金的来源为学院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划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800元/人,二等奖500元/人,三等奖300元/人。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本学年奖学金总款额及总人数给各专业下达奖学金指标,各专业将评选的人数、款额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第六条 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学生,原则上均可参加奖学金评选。但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不得参评(详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20%,三项合计,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
第八条 参加校级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团结同学,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生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专业技能水平高,社会实践能力强;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评选人的学年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的前50%以内,然后按学年学生学习成绩的70%加学年综素质测评成绩的30%排列名次,按名次发奖。名次的排列以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为单位。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级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学院纪委书记为组长,纪检监察室、各系部纪检委员为成员的监察审计小组。
第十一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班级评委由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低于学生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生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初评,各系必须将初步审定的获奖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结果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备案备查。
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于每学年9月份组织评定及发放。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受校级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二)期末考试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及格者;
(三)学校认为有其他不良行为者;
(四)欠交学费、住宿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缓交手续和助学贷款的除外);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由个人填写有关表格,系部审核汇总,教务处复核,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研究、组织落实此项工作,要公开透明,保证所有学生了解各种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方法和步骤,确保评选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九条 各系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的名额不可替补。
第二十条 评选名单一旦确定,经学院批准后,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一人顶名,多人均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者,除发给奖学金之外,同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级奖学金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院长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与国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学生出国(境)外学习院长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办法。
一、院长助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我院赴国(境)外留学及短期研修交流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年评审两次,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
二、院长助学金分类及标准
院长助学金分为出国(境)留学助学金、短期研修交流助学金。出国(境)留学主要指赴国(境)外友好院校进行为期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学习,标准为2000元/人;短期研修交流主要是指赴国(境)外友好院校进行为期一个月以内的学习。短期研修交流助学金根据所赴区域和时间不同,分别设一类助学金、二类助学金。短期研修一类助学金主要是去日本、台湾、香港、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学习交流,标准为3000元/人;二类助学金主要是去韩国、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学习交流,标准为2000元/人。
三、院长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遵守纪律,无违纪行为;
(二)具有国际视野和一定的外语交流沟通能力;
(三)身心健康,自理能力强,适合国际旅行;
(四)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参加其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行前培训者。
四、院长助学金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网站上下载报名申请表,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填写申请表提交到所在系(部)。
(二)各系(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后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由系(部)国际交流联络人员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表统一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部。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学生出国留学及短期交流学习的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助学金类别的评定。
五、院长助学金发放、管理及监督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对审核无误的申请人,统一走学院财务流程进行审批,确保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帐户。助学金原则上在出国(境)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与督导。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助学金获取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助学金,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院长助学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国(境)外留学学习或短期交流者,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有权取消其助学金资格,申请人需将助学金全额退回。
六、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校级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 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助学金是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资助工作,负责受助对象的审核、公示、上报,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系部精准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财务处为资助工作协同部门,负责发放各类资助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各系部负责落实资助政策,精准确定资助对象,监督受助人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的申请对象:
1.我院取得正式学籍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2.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至少获得国家助学金或校级助学金其中一项资助。
第四条 各系部要充分利用山东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及山东省高校奖学金评审系统,及时建立、导入、更新、维护受助学生信息,掌握贫困学生在校就读情况,为精准识别资助对象提供准确可靠的学生信息。
第五条 校级助学金以学生遭遇的困难情形及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为评审依据。主要资助具有下列情形的学生:
1.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3.学生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
4.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分三档设立:
校级助学金的评审比例,原则上按当年认定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掌握,其中一、二、三档助学金评审比例分别按5%、5%、10%掌握。
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800元;
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500元;
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年资助300元。
第七条 校级助学金坚持以贫困情况为资助依据的原则,由各系部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班级评议、系部认定、学院审核,合理分档,学院给予精准资助,确保每一名贫困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一)申请校级助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5.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有较强的自立自强精神。
(二)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1.非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家中发生的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及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如父母离异、家中建房、农作物减产等;
3.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未申请助学金者;
4.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者;
5.学习态度消极或学习不求上进者;
6.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等情形。
第八条 主要工作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各系(部)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系(部)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四)各系(部)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各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各系(部)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会研究;
(六)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最终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并报学院财务处;
(七)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报送的受助学生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分两个学期发放资助资金。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及资助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和监督等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十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相关部门要按档案管理的标准,建立工作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财务发放明细清单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将思想教育与精准资助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励志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要加强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若发现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行为,除追回全部资助金额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节庆日等重要时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学院精准资助政策,进一步提升学院形象及声誉。
附件:8-1.校级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8-1
校级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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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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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专业 班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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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 人均收入 |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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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是否受过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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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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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手写):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系部存档,一份报学生工作处,正反面打印。
附件9
学生勤工助学细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财务处、教务处、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工作的相关同志担任。
第三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60小时。
(三)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设置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
第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岗部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总工作量超过100小时的一般应面向全校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募。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要求聘用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各系部及勤工助学办公室可向设岗部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技术岗位可推荐有相关特长的学生。
(二)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按要求上报《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追究。
(三)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履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在工作岗位上弄虚作假;
3.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4.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5.其他有悖公序良俗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助学金。并鼓励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注入资金。
第九条 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附件:9-1.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附件9-1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______ 系部 _____ 专业_____ 班 申请时间: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学号 |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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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申请岗位:
② 个人能力:
③ 申请理由:
| 空 课 表
无课 打勾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上午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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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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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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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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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 |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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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中心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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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特困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现党和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各项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目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
(五)孤、残及少数民族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及低保家庭子女;
(六)父母重病或单方有重伤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七)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八)无其他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 资助形式和标准:
学院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和生活补助的方式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而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请
(一)学生自愿提交申请,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说明材料,提供至辅导员或班主任;
(二)系部进行摸排了解情况,情况属实,填写《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特困补助申请审批表》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系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提出建议资助金额;
(四)学院审批,确定最终受助金额;
(五)报送学院财务处,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六条 管理、发放和监督
特困救助原则上于每学年初集中办理,特殊情况随时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 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具假证;
(四) 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五) 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或存在铺张浪费行为的;
(六) 其它情况不能资助者。
第七条 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附件11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绿色通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办理入学手续,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新生。
第三条 “绿色通道”是针对被我院录取、无法正常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奖助学金等方式来办理缴纳学费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被我院正式录取的高职新生;
(二)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三)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但入学前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报到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和当地乡镇、民政部门等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核实后发放《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绿色通道”审批表》;
(三)经各系、部主管领导复核学生信息后,签署意见,将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持审批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四)新生入校后,各系、部要对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学生进行备案,并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学生的实际情况,依据各项资助政策给予精准资助。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应通知学生补交学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的管理
(一)实行诚信保证书制度。凡经学院批准的“绿色通道”入学新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申请缓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学费。
附件:11-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11-2.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绿色通道”审批表
附件11-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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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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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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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 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1-2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绿色通道”审批表 |
学生本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入学时间 |
|
系别 |
| 专业 |
| 班级 |
|
家庭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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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交期限 | 三个月¨ 六个月¨一年¨ | 缓交金额 | 元 |
个人情况说明 (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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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
签字: (加盖系部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