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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4-06-14 1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诚信务实,奋进登”的校风和“厚德博学,笃志拓新”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 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 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 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院、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 按时报到者,须由本人或家长来校提出延期入学的书面申请, 经学院招生就业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 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 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 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参军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但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准 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 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 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 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 资格;

对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参军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可 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服役退伍后,可在两年内的新生开学时期,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我校 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者报考其他学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生暂缓注 册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暂缓注册期限为一学期,逾期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学生应于秋季开学时交齐本学年的应缴费用。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 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注册的时间超过当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学院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十三条 普通高职学制为三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为五年。学生修读双专业,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 1 2 年修业时间。

第十四条 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提前修完规定课 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许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 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向系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并 报教学中心备案。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 不超过七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院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 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三年制高职人才培养方 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 140 学分左右。(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其中公共选修课不少于 6 个学分)。学生 参加创新创业,发表论文、社会实践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 习、学业要求相关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详见学分转换 相关规定。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学分数等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教学中心统一组织,各系具体落实;考查由各系统一安排,报教学中心备案,并于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十八条 考核形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确定,可采用笔 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实际操作、应用设计、论文或其他形式。具体由各系、部审定,报教学中心备案。成绩的评定方法应于开课前向学生说明,考核结果于考核结束 后分别报院系和教学中心备案。学生可以在成绩公布后及时到 教学管理系统查询,并对成绩进行确认操作,如有异议需提出 核查修改申请。原则上,开学一周内为成绩异议期。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应按学院 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合格按 60 分记载,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 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 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 求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 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体委办 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 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 教学中心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当学期总学 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取消其课程考 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 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 记,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 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准予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GPA,GradePointAver-age)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 与 GPA 计算。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 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 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 程学分数的总和, 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

第四节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缓考

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考试,但因身体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须按流程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否则按旷 考论处。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的程序是:学生于考试前填写缓考 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同意,由系、部和教学中心审核后,报学 院审批,最终将缓考学生以系、部为单位报送教学中心备案。 考试后不再办理缓考手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名单由各系、部于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本 人,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学生于 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缓考学生按卷面成绩记入此课程 考核成绩,原则上补考不再办理缓考。


第二十六条 补考

补考对象:考试课考核不及格及考前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参 加学院组织的学期补考。无故旷考、考试作弊以及取消考核资 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必修的考查课(包括各种实习、 实训课)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补考, 必须重修。

补考时间:每学期开学三周内教学中心组织对具有补考资 格的学安排补考。另外, 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各系、部可对专 业课不合格的学生组织安排一次专业课补考。

补考成绩的评定及记载:补考成绩不再计于平时成绩,补 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 ”或“及格”,并注明“补 ”字样,缓考除外。当学年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超过 2/3 者, 按留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修

重修对象:取消考核资格的;考试中有作弊或其它违反考 试纪律行为的;补考后不及格的。

重修方式:重修方式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单独辅导重 修三种方式。

跟班重修:指学生跟与其不合格课程要求完全相同的课程 的授课班级听课,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须与学生其它课程正常 上课时间不冲突,方能跟班重修。

组班重修和单独辅导:同一门课,如重修学生较多,原则 上超过 20 人,则须经系、部审批,组班重修;低于 20 人,则 可以单独辅导的方式重修。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 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程免听须经系部同意审 批后方可执行。

重修办理:需参加重修的学生要按照重修办理流程:即据 系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报重修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 后,方可参与课程重修,原则上一学期最多允许申请重修两门 课程。

重修课程的考核资格及考核时间:重修课程的管理与考核 按照正常课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跟班重修的课程须随同所跟班 级一同参与该课程的考核;其它方式重修的课程一般于学期结 束的前两周完成考核。

重修成绩的评定和记载:考试课的重修不再计入平时成

绩,学习成绩记录卷面成绩,并标注‘重修’字样。考查课的 重修则按课程考核标准实施考核。

第五节 考试违纪或作弊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视为考试违纪:

1)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不服从管 理者,视为违纪或作弊行为。


2)考试期间,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等不认真答卷行为; 未按指定座号就坐者;不听监考教师警告者,视情节轻重视为 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视为作弊:

1)夹带小抄及未经允许的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2)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3)偷看书本、笔记本、小抄,抄袭别人试卷者;

4)在考试时间传递纸条者;

5)互换试卷、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为他人 作弊提供便利者;

6)考前在课桌或附近墙壁上书写、张贴小抄或做其他 作弊准备者;

7)携带与考试要求不符的电子工具、手机等通讯工具 进入考场者;

8)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 检举揭发其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

9)经审定属于雷同试卷者;

10)私自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11)以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作弊学生的作弊事实后,终 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报教学中心审核, 由学生 工作处视情节给予相应记录,报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0”分,不得参 加正常补考;

2)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该年度奖学金的评比及各种 评优、评先资格;

3)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处分;

4)其它参照《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考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对监考教师的处 理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所在系、部或教学中心申诉。对于不服从 监考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威胁、侮辱甚 至殴打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六节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 动、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及自习,并进行考勤。学生因故 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 者,均以旷课论。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按授课学生名单制定本门课程考勤 办法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比例评定学生的过程 考核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映, 由教务员累计记录,并如实向教学中心、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验、实习、实训、劳动、军事训练等 其他教学活动作为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20—34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35—4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50—74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 75 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诊断书。三天以 内的,由辅导员(或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 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周的,由系主任签署意见 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 假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上证明信件等,两天以内的由辅 导员(或指导教师)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 由院系学生 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的由系主任签 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 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 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会优 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调整专业:

1)高职分类单独考试招生;

2)高职分类综合评价招生;

3)高职分类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技能考试招生(春季高 考等录取方式);

    (4)高职分类中高职贯通招生(五年一贯制等录取方式);

5)高职分类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

    ( 6)申请从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者;

7) 以高考为基础的考试招生,文化成绩加技能考试成 绩;

8)直招士官生;

9)新疆班,高校单列计划,单独划线生源;

10)专科阶段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11)因教学管理,调入系部不接收者;

    ( 12)注册入学、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录取学生;


13)其它不适合调整专业的情形;

不存在上述情况,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整专业

1)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调整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 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生申请,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 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专业变动管理:

1)调整专业后,按新专业缴纳学费,未调整专业前按 原专业缴费。

2 )学生持补齐相关内容的学籍卡到新专业报到学习。 

办理时间:

学生调整专业的手续,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下学 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生 需向学院出具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 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 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 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 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在校最多申请两 次,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创业累计时间不超过四年。

因创业或服兵役中断学业的,学业中断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它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 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3)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 一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学院认为必须休 学者;

5) 因创新创业或特殊困难申请休学者;

6)本人提出申请,经劝说无效的。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学生主动提出休学,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学 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需有医院有关证明和学院 医务室意见。

2 )学生符合第三十四条第( 1)、( 2)、( 3)、(4)项条 件,所在系应告知学生休学,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规定必须休学的学生不得拒办休学手续;

2)学生在休学期间应离校,不允许参加教学活动和在 校居住;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当地政策固定 处理;

5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 监护人承担;

6)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满 仍无法正常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 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在校学生应 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 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系递交书 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教学中 心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有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2)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本专 业当年没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

3)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放 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作退学处理。


第九节 退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6)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 必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退学学生的档案,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五年(参军休学除外) 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 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到校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 证日期填写。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 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 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办理流程: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补 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两张两寸蓝底纸质照片及同版电子版、报刊“遗 失声明”到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

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 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 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 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 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 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 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 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 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 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 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 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工作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 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 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 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 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 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8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 10 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 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9 1 日起施行。原《山东 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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